买卖香烟的法律风险——常见的涉烟非法经营行为及对应的量刑

一、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历程

我国对于烟草的严格管控和专营专卖,是在特定历史下,为规范行业秩序、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结合维护消费的目的逐步形成的制度产物,其制度的发展与法律的完善经历了以下几个主要阶段:

(一)体制政策筹备阶段

1981518日,国务院同意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发布《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的通知》,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

《国务院批转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的通知》

(一九八一年五月十八日)

国务院同意轻工业部《关于实行烟草专营的报告》。为了加强对烟草行业的集中管理,改善市场卷烟供应,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决定对烟草行业实行国家专营,成立中国烟草总公司,并授予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力。

(二)行政法规奠基

1983923日,国务院发布《烟草专卖条例》,自1983111日起正式施行,建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烟草专卖条例》(1983111日施行)

第一条 为了对全国范围的烟草行业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建立国家专卖制度,有计划地发展生产,提高质量,改善供应,调节消费,增加积累,特制定本条例。

(三)法律确立

19916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正式通过并于199211日起施行,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烟草专卖法》于2009年、2013年、2015年经历了三次修改,不断完善对烟草的经营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四)行政法规完善

19977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进一步细化了烟草专卖管理制度为垄断经营、统一管理制度。该条例分别于2013年、2016年、2021年、2023年进行修订,持续适配烟草专卖管理的实际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73日施行)

第二条 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五)部门规章配套落实

1998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陆续出台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并多次修订完善;至此,已构建起从法律、行政法规到部门规章的完整烟草专卖制度规范体系。

 

二、常见的经营香烟的违法、犯罪行为

了解烟草专营专卖的制度背景和历程,就知道无证经营烟草等行为会触及法律风险。我国对于烟草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及运输均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管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规定的行为,首先会面临行政处罚,若情节严重,或被追究刑事责任;在经营香烟行为中,常见的违法、犯罪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无证经营

在涉香烟经营中最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便是无证经营。按照现行《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进出口业务的,必须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其中,分为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②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③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改)

第六条 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

(一)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

(二)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一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二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应当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签署意见,报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十三条 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依照《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二条 开办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其分立、合并、撤销,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准登记。

第十五条 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第十六条 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已经设立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地方,也可以由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发给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三类。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中,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统称为生产经营类许可证。

而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无证经营,主要有:

1. 未取得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香烟销售业务

无证批发烟草最常见的是未注册任何经营实体、无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而大量收烟、批量倒卖给商户、散户;而无证零售香烟常见于未取得许可证的小卖部、棋牌室等个体工商户、餐馆、百货店对外销售香烟。

2. 在朋友圈等网络平台上销售、转卖香烟、雪茄

随着微信朋友圈、社交平台的普及,出现越来越多网络用户在朋友圈等社交软件或闲鱼、电商平台等网络平台中发布出售或者转卖香烟、雪茄的行为。首先,这种行为或已涉嫌无证经营;其次,即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已明确经营烟草零售业务应当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网络平台不属于固定的经营场所;另外,根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还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发朋友圈,如在微信好友之间互相广泛转卖香烟、雪茄,也可能属于在网络上销售,或被认定为无证经营。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

除了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依法销售烟草专卖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改)

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超范围、超数量经营

常见的超范围、超数量经营香烟,主要是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零售户从事烟草批发业务的。对于批发业务的认定,《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已明确,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批发。如同一名买家、同一笔订单的香烟被拆分为多个包裹售出,在实务中仍可能被认定为一次销售。

其余超范围、超数量的经营行为还包括持证门店在许可证登记地址以外的地址销售、批发企业跨区域向外批发、持零售证门店不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超经营品类经营如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只勾选了“卷烟本店零售”,不可经营雪茄烟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改)

第二十三条 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和地域范围内,从事烟草制品的批发业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一次销售卷烟、雪茄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八条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三)无证运输

常见的无证运输主要有两种形式:

1. 商户自行开车携带、运载大量香烟,未办理准运证

2. 货运司机在货主未提供准运证的情况下帮忙运输烟香烟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务中,如承运司机明知运输的是香烟,但无准运证而帮忙运输的,除了要接受行政处罚以外,往往还会因为货主无法提供烟草专卖许可证等无证经营烟草的行为与货主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共犯,陷入刑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一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二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修改)

第三十三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除国产烟草专用机械、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以外的其他国产烟草专卖品,应当凭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一)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的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三)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四)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条 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包括再造烟叶和烟梗)、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应当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不得运输烟草专卖品。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一)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二)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没有随货同行的;

(三)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四)证货不符,超出或者少于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品种或者规格的部分;

(五)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传真、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六)利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

(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八)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但实际改变到货地点的,或者运输烟叶、复烤烟叶、卷烟过程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出口合同除外)没有随货同行的,均视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

 

三、非法经营烟草行为对应的处罚、量刑

以上常见的无证经营、超范围、超数量经营、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等违法行为,轻则会在行政处罚层面,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证、责令限期整改、停止经营业务、罚款、没收货物及违法所得、销毁烟草制品、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

然而,更为严峻且需要经营者高度警惕的,是这些违法行为背后的刑事风险。一旦非法经营的数额、情节达到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追诉标准,以上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面临刑罚的严厉制裁。

非法经营烟草,什么情况下会有涉刑风险?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拘役。

如前所述,烟草专卖品从80-90年代即被法律明确规定为专营、专卖物品,经营需获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如经营者存在前述无证经营烟草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2022年)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等相关规定,对应的立案标准及量刑如下:

量刑

情形(之一)

五年以下

(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二万元以上

卷烟数量:二十万支以上

三年内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

(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二十五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

卷烟数量一百万支以上

以上非法经营数额,按照销售、购买价格计算,但如无法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的,将以烟草部门核定价格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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