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我所沈涛律师、赵梦杰律师经办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仲裁案件圆满收官。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罕见突破性裁决:认定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构成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依法整体无效,判令对方配合注销网签备案手续,并驳回对方全部仲裁反请求。
案件背景:亲友与他人串通,当事人陷入重大房产危机
本案当事人长期定居香港,因往返内地不便,委托其表嫂何某协助处理房产竞拍、税费缴纳、办证及后续放盘等事宜,案涉房产全部购房价款、垫资成本、税费、利息均由当事人一人独立出资承担,属于当事人个人全资、单独所有的合法财产。
表嫂何某为解决自己对外拖欠被申请人的170万元债务,萌生利用当事人房产抵债的想法。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何某与被申请人恶意配合,分工实施:
1.何某以 “协助卖房放盘” 为由,骗取当事人完成人脸识别核验;被申请人则以中介服务、协助卖房的虚假身份误导当事人;
2.二人刻意隐瞒以房抵债的真实目的,利用当事人不熟悉交易流程、高度信任亲友的心理,诱导当事人在无真实卖房意思的情形下完成网签备案;
3.案涉网签价格恰好比当事人原始购房成本低 170 万元,与何某所欠债务金额完全对应,交易价格严重背离市场常理。当事人发现后,二人拒不配合解除网签,并索要高额费用。
当事人无法解决,聘请本所律师维权。
办案思路:
1.完整梳理全部费用流水
逐一核对房屋竞拍保证金、尾款、垫资费用、税费、借贷利息等全部成本,充分证明案涉房产由当事人独立出资,何某未承担任何款项,击破何某“合作购房、共有产权、有权处分” 的抗辩思路。
2.固定全部欺诈及串通证据
全面整理三方长期聊天记录、交易过程、沟通细节,还原完整事件链条,证明:当事人无出售房屋意思;何某刻意隐瞒抵债事实;被申请人明知案涉交易并非真实买卖。
3.利用庭审矛盾、击破虚假陈述
开庭时,被申请人让何某出庭作证,意图继续配合。代理律师利用案涉合同的不合常理之处,精准询问证人、被申请人,迫使二人承认案涉合同并非真实买卖合同,而是想利用此房屋作抵债增信担保。
仲裁裁决观点:
1.各方庭审陈述、证人证言、交易价格足以证实:案涉合同价格是为何某抵债而定;
2.当事人自始至终无真实出售房屋、转移产权的意思表示;
3.双方办理网签、签订买卖合同,并非以真实房屋交易为目的,仅为实现抵债目的的虚假外观行为;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146 条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双方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真实抵债关系不得对抗我方当事人,案涉《存量房买卖合同》整体无效。
胜诉成果体现:
仲裁裁决生效后,经律师持续沟通跟进,对方迅速配合注销网签手续,并依照裁决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客户利益获得彻底保护。
案件总结:
房屋买卖合同的虚假外观,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但要在诉讼、仲裁中认定合同通谋虚伪无效,却非易事。本案裁决穿透虚假合同外观、打破 “网签即真实交易” 的惯性裁判思维,难能可贵!本所律师为同类房产欺诈、串通交易、虚假网签等案件探索了一条切实可行的维权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