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报|全案唯一大幅度轻判!从被控十年涉药重罪到判决二年

近日,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龙德君律师代理的涉司美格鲁肽减肥假药刑事案宣判,美利天代理的当事人取得全案唯一重大辩护突破。

 

一、全案认罪认罚,当事人独陷基准刑十年以上量刑风险

本案上下游涉案人数达30余人,系特大团伙制售含司美格鲁肽减肥假药大要案,且上下游涉案人员分案审理、跨省审理,卷宗、电子数据海量,案情复杂。

公诉机关以销售假药罪指控我方当事人,涉案金额27万余元,因涉案药品为注射针剂,依据司法解释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基准刑在十年以上。审查起诉阶段,同案其余所有被告人均认可指控罪名、全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全案已然形成统一指控口径,辩护难度极大,我方当事人若随波逐流,将面临十年以上重刑。

 

二、两大核心突破,推翻控方指控

接受委托后,龙德君律师全面阅卷梳理五十余册案卷、上百张电子光盘、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敏锐发现本案存在定性错误、涉案金额认定证据不足两大核心突破口。顶住全案其他被告人认罪认罚,及案件已形成统一指控口径的巨大办案压力,经办律师说服当事人放弃认罪认罚的优惠,从定性、犯罪数额两大核心维度全面抗辩:

(一)区分销售假药罪与妨害药品管理罪,推翻重罪定性

1.刑法层面假药有实质认定标准,不能仅凭行政认定直接定罪

现行《药品管理法》仅四类情形属于法定假药,本案涉案产品检出有效司美格鲁肽药物成分,不符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情形;行政机关出具假药认定仅为行政参考意见,司法机关需独立作出刑事实质判断,不能直接作为定罪唯一依据。

2.当事人的行为更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构成要件

涉案司美格鲁肽减肥针系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即生产、流通,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制行为,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假药,本案产品检出有效药物成分、不存在冒充假药情形,更加符合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构成要件。

3.当事人主观仅知晓产品无正规批文,无“销售假药”主观故意

当事人仅知晓案涉减肥针缺少国内药品审批手续,主观认知仅为违规流通未获批药品,并不明知制作减肥产品的原料药属于刑法定义的假药,缺乏销售假药罪主观构成要件。

(二)深挖电子证据,核减涉案金额

公诉机关依据当事人自制销售台账,认定27万余元全部为涉案药品销售额,经办律师逐条核对台账、微信聊天、上下游交易记录,找出多处事实与证据漏洞:

1.台账中部分货源渠道产品并非来自本案上游供应商,来源不明,依据疑罪从无原则,对应金额应予剔除;

2.当事人2024年3月前购入的产品,其上游人员尚未从工厂采购案涉司美格鲁肽原料,该时段交易与本案指控货品无关,不能计入犯罪金额;

3.台账存在赠送、无收款、无聊天记录佐证的错误登记数据,无客观转账印证部分应当全部扣除。

 

三、实现大幅度轻判良好辩护效果

最终合议庭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检察院指控我方当事人犯销售假药罪不当,纠正判决罪名为轻罪妨害药品管理罪,同时认定涉案金额下调至19万元,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基本“实报实销”,化解了十年以上的刑事风险,取得全案唯一实现罪名改判、刑期大幅度下降的良好辩护效果。

 

四、办案心得

刑事辩护律师要慎重对待认罪认罚制度,即便同案全部认罪认罚、控方指控思路统一,只要案件存在证据缺失、法律适用偏差等辩护空间,辩护律师应坚守专业底线,依托法理与证据独立抗辩,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轻缓处理。我所刑事团队近年办理大量涉食品、药品、医美、环境、知识产权等专项刑事案件,多起重大案件成功取得重罪改轻罪、大幅下调刑期的优质辩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