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代理租赁合同被判无效!王洁律师助力企业减损三百多万元

在商事租赁纠纷中,股东利用关联关系私自签订合同的情形屡见不鲜,极易引发公司利益受损、权责纠纷等问题。王洁律师代理一起因 “自己代理” 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历经一审、发回重审、二审终审,成功认定涉案租赁合同无效,为委托人(承租人)避免300多万元巨额赔偿,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新西兰华侨 A 某回国创办生产型企业 C 公司,因疫情及对国内法律不熟悉,将公司公章交由股东 B 某管理。

B 某同时是 D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提议将 D 公司名下场地出租给 C 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牵头新建厂房、交付 C 公司使用,但双方未签订正式书面租赁合同。后 A 某与 B 某产生经营分歧,收回 C 公司公章及相关材料,决定不再承租案涉场地。在王洁律师指导下,C 公司向 D 公司发送《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函件,率先占据法律主动权。

不料 D 公司突然持三份加盖 C 公司与 D 公司公章的《租赁合同》(厂房、宿舍、办公室),向法院起诉 C 公司,要求赔偿修建厂房损失300多万元及未付租金,纠纷由此爆发。

办案难点与核心策略

本案关键争议焦点:涉案三份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D 公司以 “双方已签订书面合同” 为由主张巨额赔偿,而 C 公司从未授权签订该合同,若合同被认定有效,C 公司将承担巨额赔偿责任。

王洁律师介入后,迅速梳理案件核心突破点:

1.先发制人,固定解除关系

案件诉前即指导委托人出具《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律师函,提前固定租赁关系解除的法律事实,掌握案件主动权。

2.精准定性,直击 “自己代理”

庭审中,律师结合证据严密论证:B 某作为 C 公司股东,同时掌控 D 公司,利用保管 C 公司公章的便利,私自代表 C 公司与自己控制的 D 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既代表承租方又代表出租方,属于典型自己代理行为,严重损害 C 公司利益,案涉租赁合同应属无效。

判决结果

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重一审、终审审理,法院最终采纳王洁律师代理意见:

认定案涉三份租赁合同系 B 某自己代理行为,合同无效,驳回 D 公司要求 C 公司赔偿300多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仅仅需支付欠付的租金。

二审法院作出(2023)粤12民终3484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委托人成功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

律师温馨提示

1.企业务必严格管理公章、证照,明确用印审批流程,防止他人私自用印损害公司利益;

2.股东、高管不得利用关联关系进行自我交易、自己代理,此类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所签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

3.商事纠纷中,提前咨询律师、固定证据、采取法律措施,是降低损失、维护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