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USDT被刑拘,终获不起诉

一、案情概况:小案背后的关键风险点

李某因2024年使用女友张某注册的支付宝账户买卖虚拟货币,收取了被害人邓某被诈骗的20000余元流转款。检察机关认为,其虽未直接参与诈骗,但明知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涉及违法资金,仍使用他人账户操作并删除交易记录,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行为特征。2024年9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拘留30天后取保候审;2025年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辩护策略:以“无罪”促“罪轻”

1、坚持以无罪的观点与办案单位沟通,形成办案压力

目前的虚拟币包括USDT等交易中,收到涉案资金是常有之事,在目前我国个人虚拟币交易并不违法的情况下,不能以结果推断行为和主观目的,所以办案单位“明知虚拟货币交易可能涉及违法资金”的观点明显错误,以此对办案单位施压。

2、同时抛出罪轻观点,锁定“情节轻微”核心,弱化定罪基础

本案李某的行为“情节轻微”。经核查,涉案金额仅20000余元(未达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标准),且其系初犯,无违法犯罪前科;虽使用他人账户交易,但未实际获利(无证据显示其从中赚取差价或好处费);删除交易记录的行为虽客观存在,但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主动配合调查的表现,主观恶性明显较小。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以“情节”为重要标准,本案的低金额、无获利、初犯等特征,为“情节较轻”的认定提供了事实支撑。

3、落实退赔从犯等情节

在案发后,为争取取保候审,已在第一时间引导当事人家属退款赔偿,即使被认定为有罪,也可取得“退赔”的从轻处罚情节。同时即使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4、积极与检察官沟通,把握宽严尺度

办案中,笔者始终注重与检察官的有效沟通:一方面,提交书面辩护意见,一方面列明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的意见,另一方面列明“初犯+从犯+认罪认罚+退赔谅解”的从宽情节清单。最终,经过沟通协商,检察机关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对李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综上,本案虽然涉案金额不大,但是很有代表性,涉及到一个行业或者说涉及到国内个人还能否“买卖USDT”,如果只要在买卖虚拟币收到赃款就被认定为犯罪,显然欠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