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本所钱洪亮律师代理的一起利用网络抽奖程序漏洞获利的案件,公安机关以诈骗罪将当事人刑拘并移送审查起诉,最终经本律师辩护,获得了不起诉的结果,也避免了“许霆式悲剧”。
一、案件背景:当“程序漏洞”遇上刑事指控
2022年6月至11月,当事人张某通过淘宝账户参与“某动漫模型”店铺的“扭蛋机”抽奖活动。侦查机关认为其利用程序漏洞绕过充值步骤增加抽奖次数,非法获取价值46万余元的奖品,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但实际上,张某获取的抽奖次数,是店铺自己失误所致,且张某也同意把抽奖所得物品退回,这实际上就是一起民事纠纷,完全没必要上升到刑事层面。
二、抓住关键,争取不起诉
表面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漏洞非法获利”案件,但深入审查后,我们发现案件存在三大关键争议:相关行为能否认定为犯罪行为?即使认定为犯罪,正常充值与非法获取的抽奖资格如何区分?涉案奖品的实际价值能否确认?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从以下三方面展开辩护:
1、坚持无罪。本案系商家自身原因所致,进而产生“免费”抽奖机会,张某作为用户,未采取任何技术手段,也未实施任何欺骗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另外,本案商家经查询可以知道是张某所为,且张某也一直未否认,未失联,未拒绝退还物品,可以说,本案连民事纠纷都算不上,更谈不上诈骗。
2、退一步讲,即使认为涉嫌犯罪,合法与非法行为的混同,导致“犯罪行为”无法特定化。
侦查机关指控张某“利用漏洞增加抽奖次数”,但经核查交易记录发现,其在涉案期间既有正常充值购买抽奖资格的行为,也存在通过程序漏洞增加次数的情况。关键问题在于:平台后台数据仅能反映总抽奖次数,却无法对应区分哪些奖品是通过合法充值获得、哪些是通过漏洞获取。本案中,合法与非法行为的混同直接导致“犯罪行为”与“合法行为”无法切割,指控的“非法获利”缺乏事实基础。
3、即使认为涉嫌犯罪,涉案财物价值无法确认,“诈骗数额”缺乏刑事证明力。
钱律师认为,抽奖次数不是最终损失,抽奖所得物品才是实际损失,但是实际损失需要店铺商家提供相关资料进行鉴定。诈骗罪的入罪标准需满足“数额较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一般为3000元至1万元以上),而本案的核心障碍在于:被害单位始终未能提供涉案奖品的实物、购买凭证或用于鉴定所需的任何凭证。侦查机关虽依据平台后台“应支付金额”推算非法获利21万余元,但该数据仅为平台设定的虚拟交易规则,既未实际支付,也未体现奖品的真实市场价值。而缺乏实物及价值凭证的“虚拟金额”,显然无法作为认定“诈骗数额”的有效证据。
三、推动司法公正:两次退补与专业沟通的成效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尽的法律意见,明确指出案件不构成犯罪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核心问题,检察机关认可我们的意见并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仍未能解决上述关键问题。最终,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依据该条第四款规定,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决定。
这起案件的办理,让我们深刻体会到:在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新型案件的辩护更需紧扣证据规则与法律要件。面对“程序漏洞”“虚拟数据”等复杂事实,辩护律师既要具备技术事实的审查能力,更要精准把握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