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陈梓漫律师代理的一宗涉嫌强奸罪案件由检察院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该案当事人在接到女方家属要求赔偿私了的电话后半小时后即被刑事拘留。陈梓漫律师通过会见当事人得知,公安机关以生物检测确认受害者体内存在嫌疑人生物痕迹且事发时受害人体内酒精含量较高,认定其处于“醉酒状态”无自主意识,当事人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构成强奸罪,进而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陈梓漫律师通过细致梳理客观证据与行为逻辑,决定围绕“是否无自主意识和违背妇女意愿”展开辩护,并提出以下关键辩点:
1. 自主行为能力分析:尽管受害人事发时饮酒,但其行为表现(如自行步行至嫌疑人家中、主动攀爬楼梯、在嫌疑人外出购买饮料时与他人微信聊天等)表明其并未丧失自主意识或判断能力;
2. 脱离危险机会论证:嫌疑人外出购买饮料期间,受害人有充足时间离开且现场无物理阻碍(房门无法反锁),但其始终未尝试求救或逃离;
3. 事后行为佐证:双方事后在案发现场共同点餐两次,次日受害人离开时还提醒嫌疑人取外卖,进一步印证双方互动的自愿性。
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嫌疑人存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案件未进入下一司法程序,当事人得以恢复正常工作与生活,避免因错误追责导致的人生轨迹颠覆。
本案件充分体现了刑事辩护律师工作“细节决定成败”的真理。案件当事人面对纠纷时第一时间寻求法律帮助的清醒决断,为后续辩护争取了主动权。司法机关在本案中坚持证据中心原则,实现了个案正义与社会价值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