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利天办案手记|成功追缴打赏主播的赃款——法院认定直播平台不是善意取得,被告人获得轻判

近日,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何川律师和欧阳艳萍律师在张三(化名)职务侵占2200万余元的案件中,为张三争取到4年有期徒刑的从轻判决。


员工沉迷打赏,侵占公司款项2000余万

张三原系A商务有限公司的会计,因该司出纳离职暂未招聘新的出纳人员,A公司决定暂将出纳工作交由张三负责。在张三接手两个月出纳工作后,A公司发现公司使用的银行账户中出现了很多不明转账和虚增支出的情况。

发现以上问题后,A公司与张三沟通得知,张三经常在某网络平台上看直播,在此过程中沉迷打赏礼物给主播。当公司会计、出纳工作都交由张三负责时,其便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账户中的款项通过私下转账、虚增支出等方式转给自己和自己关联的其他人的账户中,再将款项充值到网络平台中,用于打赏主播。


主动投案自首,获批取保

案发后张三深感愧疚,自行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在投案前配合A公司将部分主播退还的82万元和自己银行账户中的余款500多万还给了A公司。

基于张三具有自首情节,也有一部分退赃退赔情节,加之疫情正值管控严峻之时,为免给疫情防控工作添堵,公安机关对张三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取保期限将至,公安机关决定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A公司关联公司众多,且张三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所在公司等诸多问题尚未明确,在张三被取保候审后,辩护律师多次与张三会见沟通,整理其每个时间段在哪个关联公司工作,岗位职责有何变化。取保期限届满前,辩护律师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本案被害单位主体认定等的问题。多番沟通后,公安机关告知由于本案对A公司产生重大损失无法挽回,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转变思路,申请冻结打赏给主播的款项退赔给被害单位

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情况,辩护律师与经办检察人员沟通本案被害单位主体、侵占方式、案涉金额等焦点问题。在达成关于被害单位主体的一致意见后,检察机关又修正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起诉意见书》当中认定的侵占方式。但由于即便张三退赔了几百万,仍造成A公司1500余万元的损失无法挽回的结果,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未能就张三的量刑达成一致意见。

基于此情况,辩护律师与张三沟通,让张三收集其在网络平台充值、打赏给主播的证据,包括银行流水、手机微信和支付宝支付页面、京东充值订单等。辩护律师根据张三收集的证据,整理出张三本人充值到网络平台用于打赏主播的款项有1000余万元,其余充值记录由于部分是他人代张三充值无法收集证据,部分虽有订单但找不到支付记录等原因,均无法直接证明系张三充值至网络平台。辩护律师提交了经整理的一百余页证据和参考案例,申请将张三侵占公司财产用于打赏给直播平台、主播的款项予以冻结、追缴、发还给被害单位,并作为张三的退赔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从轻。


多番沟通,检察院终同意让公安机关冻结打赏款

本案经办检察院此前未曾办理过此类赃款被打赏给主播要求冻结后发还给被害单位的申请。经过多番沟通,经办检察官认可畸高打赏、不劳而获的理念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相符,此类打赏款不属于善意取得的观点,并表示此种将赃款无偿打赏给主播的行为容易引发洗钱犯罪活动,故同意将本案充值打赏款作为赃款予以冻结,追缴退赔。


冻结赃款后,检察机关同意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发函要求公安机关冻结某网络平台收取的张三的充值打赏款1000万余元;同时,A公司也基于张三积极为A公司追缴赃款,减少公司损失的认罪悔罪态度,同意出具谅解书。另外,辩护人整理证据材料中发现公安机关漏算张三的退赔金额,检察机关予以认可并修正。至此,虽然在扣除冻结款、张三退赔款后本案仍致A公司400余万元损失,但检察机关在张三具有自首、谅解、主动退赔的情况下,同意对张三从轻、减轻处罚,对其出具4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张三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此量刑。


本案正式起诉,遭网络平台强烈反对,提交两百余页异议

本案起诉至法院后,由于冻结了某网络平台过千万资金,该网络平台向法院表达了强烈异议,并提交了两百余页书面材料,主要认为张三的打赏行为不属于赠与,平台收取充值打赏款系基于网络服务合同,故属于善意取得,且其已尽提醒义务,其合法经营行为所收款项不应追缴。


开庭审理,是否应追缴打赏款成庭审焦点

由于某网络平台提出异议,并坚持要求参与庭审,法院同意其出庭申请。庭审中,法院将张三充值到网络平台打赏给平台主播的款项是否应当追缴退赔给被害单位作为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

对于网络平台提出的异议,辩护人主张1.无论网络平台与张三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还是赠予合同,均不影响收取的打赏款属于“无偿”或者“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的性质,故网络平台收取充值打赏款不属于“善意取得”;2.网络平台没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相应每次、每日、每月最高打赏金额限制和提醒机制,存在重大过错。3.接受畸高打赏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对于网络平台提交的证据,辩护人主要提出1.该网络平台不属于刑事诉讼的参与人,其提交的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规定的证据;2.其提交证据恰好能印证网络平台自身无打赏金额限制和提醒机制,存在重大过错;3.网络平台提交证明用户与平台之间不是赠与合同关系而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的判决书属于民事判决书,调整的是民事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本案为刑事案件,不能以民事法律关系来处理。4.对于其他证据材料,部分是境外取得的,未经过翻译和公证认证程序,部分是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关联。

另外,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涉案财产处理建议书》,认为某网络平台收取的充值打赏款属于赃款,且网络平台未尽管理提醒义务,平台及平台所属主播收取打赏款不属于善意取得,建议追缴款项并发还被害单位。


庭审中,辩护人、公诉人和审判长围绕该网络平台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和本案网络平台、主播接受打赏是否属于善意取得展开了详细的调查,庭审各方也充分发表了意见。审判长当庭要求网络平台提交关于其已设置打赏金额限制和提醒机制的证据,然而该网络平台庭后未依照法院要求提交相应证据,仅提交意见书表示经其查询,张三打赏金额只有200余万元,且该打赏金额结论仅有其自行整理的表格,无其他证据辅助证明。另外,检察机关也发函要求该网络平台提供张三在平台中的详细充值、打赏后台数据、平台与主播之间的分成制度等材料。但该网络平台只称平台数据已过保存时间,无法提交。


对此,辩护人进行一一回应,同时表示虽申请冻结金额为1000余万元,但从现有证据反映,张三打赏金额远不止1000余万元,只是因为部分打赏金额虽有充值打赏记录,但丢失张三的支付记录才未申请冻结。因此,现冻结金额已有利于该网络平台。


历时三年,依法判决:支持追缴、从轻处罚

经过两次庭审审理,法院最终认为某网络平台收取张三职务侵占所得进行充值打赏的款项不属于善意取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单位,张三具有自首、积极退赃等表现,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本案前后历时三年,虽路途曲折,也算不负委托人所期,通过追缴赃款的方式为被告人争取积极退赔情节,取得被告人认可的量刑。

法律在惩罚罪恶的同时告示我们,敬畏法律之心不可无,我们追求更公平正义的社会,也肩负着知法、守法、普法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