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中国法院判决如何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下)

虽然早在1997年4月28日,两国已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根据本条约,两国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一)送达司法文书;(二)调查取证;(三)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四)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而并没有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纳入其中。


随着中新两国经济社会发展,两国之间的往来也更为频繁,跨国纠纷也日趋增加。为更好解决各种争端,对另一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必不可少的。为此,2018年8月31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与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共三十二条,就中新两国对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何才能获得承认与执行进行了约定;但《备忘录》第二条亦指出,“本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条约或者法规,不对任何一方法官产生约束作用,同时也不取代现行或者未来的法律、司法判决或者法院规则。”因此,如意欲令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获得新加坡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仍应当依据新加坡《选择法院协议法》(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Act,以下简称“CCAA”)等有关法律进行申请。

 

二、新加坡法院对申请的处理

(1)新加坡法院是否会对中国法院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

根据《备忘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CCAA第13(3)条,除非被申请承认或执行的中国判决涉及CCAA第三部分的规定,或高等法庭将受原审法院拥有管辖权的任何事实调查结果的约束,否则新加坡法院不对该判决进行实质性审查。

(2)哪些类型的申请必然会受到新加坡法院的拒绝?


根据《备忘录》第二十条,新加坡法院不承认与执行将导致直接或者间接执行涉及外国刑罚、税收或者公法的中国法院判决。

结合《备忘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及CCAA第14条,当存在以下情况时,新加坡高等法庭普通审判庭将会拒绝承认或执行中国判决,或者撤销承认或执行中国判决的法院命令:

-1.作出该判决的法院经新加坡法院裁定,对争议事项并不具有司法管辖权;

-2.该判决的对方当事人没有获得有关司法程序的通知或者没有获得陈述意见的合理机会,除非其已出庭并且未对原审法院的通知提出质疑;

-3.该判决是通过欺诈手段取得的;

-4.对该判决的承认或执行将明显不符合新加坡的公共政策,包括产生该判决的具体程序不符合新加坡程序公平基本原则等情况。


(3)新加坡高等法庭普通审判庭可能因何种理由拒绝承认或执行中国判决?

根据《备忘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有关当事人不得以判决存在试试或者法律错误为由对判决提出质疑。但根据CCAA第15(1)条及第16,新加坡高等法庭普通审判庭仍可能因以下理由拒绝申请,或者撤销承认或执行中国判决的命令:

-1.根据中国法律,适用于获得该判决的争议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无效,除非法院已经确定该协议有效;

-2.该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的缔约方根据新加坡法律缺乏缔约能力;

-3.该判决中被告方被告知涉诉的文件材料不符合新加坡关于诉讼送达的基本原则;

-4.中国和新加坡就相同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做出的判决不一致;

-5.该中国判决与相同当事人就同一案件在另一国家作出的在先判决不一致,且该在先判决符合新加坡法律规定的新加坡可承认的必要条件;

-6.该判决判处的损害赔偿(包括惩罚性赔偿)已经超过了受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7.国际条约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情况。

根据CCAA第15(2)条及(3)条,当中国判决处于上诉、再审或检察院抗诉阶段,或上诉期尚未届满的判决,新加坡高庭普通审判庭亦可以拒绝承认或执行、撤销承认或执行的命令,或者推迟承认或执行判决。待前述情况处理或期限届满后,申请人仍可申请承认或执行该判决。


(4)新加坡法院如何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

根据37号令第6条,新加坡法院承认(或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必须作出法院命令,并在作出该命令之后28日内,将法院命令连同中国判决的副本送达给涉案每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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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37号令第8条,如不存在涉案当事人申请撤销法院命令或该命令未决情况,则该法院命令生效。

 

三、其他涉案当事人的救济

如果对申请人的承认或执行中国判决申请有异议,其他涉案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救济:

-1.通过传票方式向新加坡法院提出撤销法院命令的申请,并附属一份支持性宣誓书;

-2.该撤销法院命令的申请必须在承认和执行中国判决的法院命令及判决本身送达撤销申请人28日内作出,除非新加坡法院允许更长的时间;

-3.撤销申请人必须在提交撤销申请和支持性宣誓书之日起14日内,将该申请和支持性宣誓书送达承认和执行申请人及原审判决中涉及的各方当事人。

每名涉案当事人可在收到撤销申请人的申请和支持性宣誓书后21日内,提交一份答复宣誓书,向各方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