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中国法院判决如何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上) -

虽然早在1997年4月28日,两国已经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但根据本条约,两国在民事和商事方面相互提供的司法协助仅包括:(一)送达司法文书;(二)调查取证;(三)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四)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而并没有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民商事判决”纳入其中。


随着中新两国经济社会发展,两国之间的往来也更为频繁,跨国纠纷也日趋增加。为更好解决各种争端,对另一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是必不可少的。为此,2018年8月31日,时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与新加坡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梅达顺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备忘录》共三十二条,就中新两国对另一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如何才能获得承认与执行进行了约定;但《备忘录》第二条亦指出,“本备忘录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构成条约或者法规,不对任何一方法官产生约束作用,同时也不取代现行或者未来的法律、司法判决或者法院规则。”因此,如意欲令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获得新加坡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仍应当依据新加坡《选择法院协议法》(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 Act,以下简称“CCAA”)等有关法律进行申请。

 

一、申请的提出

(1)申请人应当向什么部门申请?

根据CCAA第13(1)条,申请人可以向新加坡最高法院下设的高等法庭普通审判庭(General Division of the High Court)提出申请,要求以与高庭普通审判庭作出判决相同的方式和程度承认(或者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判决。

(2)申请人的申请期限是多长?

根据新加坡《时效法》(Limitation Act)第6条规定,中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申请应当在该判决作出后的6年内提出。

(3)判决符合哪些条件方得申请获得承认和执行?

根据CCAA第13(2)条,中国法院的判决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申请人方得进行申请:第一,该判决在作出判决的国家具有法律效力;第二,该判决在作出判决的国家是可执行的。

(4)涉及哪些事项的判决不能申请获得承认和执行?


根据CCAA第9(1)条,涉及个人消费者、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协议的排他性法院选择协议不适用本法。

根据CCAA第9(2)条,涉及以下事项的判决不适用本法:

-1.涉及个人身份和法律行为能力的案件;

-2.与婚姻家庭等相关的家庭法(Family Law)案件;

-3.与继承有关的任何事项;

-4.破产、资不抵债或任何类似事项;

-5.乘客和货物运输;

-6.海洋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等海事案件;

-7.与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有关的案件;

-8.核污染和核损害事项;

-9.由个人或者代表个人提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索赔;

-10.非因合同关系产生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遭受损害的索赔;

-11.不动产物权或租赁相关事项;

-12.法人效力或解散,以及法人管理层决定的有效性等事项;

-13.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外的知识产权有效性案件;

-14.除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外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但因违反与该知识产权相关方的合同而提起的侵权诉讼不在此列;

-15.关于公共登记中条目有效性的案件;

-16.与他国签订的条约中排除的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及以上事项的判决并非作为申请的判决,而是仅作为涉案材料,则不会妨碍CCAA的适用。同时,本法不影响国家或国际组织在特定方面的特权及豁免,但亦不会仅因国家是诉讼当事方而排除CCAA的适用。

(5)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出示哪些材料?


根据新加坡《法庭规则》(Court Rules)第37号令(以下简称“37号令”)第2条,申请人在申请时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已签署的支持性宣誓书;

-2.完整且经过认证的判决副本、用于获得中国判决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3.用于确定判决在作出该判决的国家具有法律效力、该判决在该国可以执行,以及证明支持性宣誓书有关事项的材料;

-4.其他新加坡法院要求出具的材料,如补充宣誓书等。

另外,如果该判决是缺席作出的,还需要提交缺席方已经被通知的相关文件,如传票或者法院公告等。

(6)支持性宣誓书需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37号令第2(2)条,支持性宣誓书必须陈述以下内容:

-1.宣誓人所需要获得全部或部分承认(或承认和执行)的判决是申请时所指的中国判决;

-2.该判决(或该判决需要获得承认的部分)在作出判决的该国具有法律效力;

-3.该判决(或该判决需要获得承认的部分)在作出判决的该国可以执行;

-4.用于获得中国判决的排他性选择法院协议是在民商事案件中达成的;

-5.截至申请之日,该判决(或该判决需要获得承认的部分)需要获得承认(或承认和执行)的部分尚未得到执行或尚未执行完毕;

-6.该判决不属于CCAA第9条及第10条中规定的判决类型;

-7.该判决不存在CCAA第三部分中规定的新加坡法院必须拒绝承认或者执行中国判决的情况;

-8.该判决是否存在CCAA第三部分中规定的新加坡法院可以拒绝的情况,如果存在该情况,则需要说明新加坡法院仍应当承认或执行该判决的理由。


(7)申请人需要以何种语言递交申请?

根据37号令第5条,如果有关材料中原本使用的文字不是英文,那么则需要附有全文或视申请情况而确定的部分英文译文文件;并且,译文须由翻译人证明其翻译无误,并附有包括翻译人姓名、住址及翻译资格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