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中柬法律文书互认与执行

中柬法律文书互认与执行(一)

柬埔寨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前言

2023年是中柬建交65周年和“中柬友好年”。在中柬元首外交引领和推动下,两国商事合作不断加深,两国人民友谊深厚坚定。其中,中柬两国共建“一带一路”标志性项目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西港特区)蓬勃发展,已吸引170多家中资企业入驻,创造了数万个就业岗位,成为柬埔寨重要的制造业基地。


随着中柬两国商事活动的日渐活跃,产生多起经济纠纷。实现法律文书的互认和执行,成为出海柬埔寨的中资企业及中国商人十分关心的话题。编者按中柬法律文书的互认与执行等法律实务问题,展开讨论并出具实用解决指南。


法律基础

1986年,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在纽约通过的《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简称 《1958年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根据我国加入该公约时所作的互惠保留声明,我国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仲裁裁决的称仍和执行适用该公约。

据查,柬埔寨自1960年1月5日起成为《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

因此,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诉解释》,我国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承认并执行柬埔寨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

 

申请执行的流程

1、确认时效:仲裁裁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的二年内;

2、确认法律关系: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

3、确认被执行人的主体身份:自然人或法人;

4、确认管辖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5、向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

6、法院受理并审查,裁定承认柬埔寨的仲裁裁决;

7、法院依法执行;

8、结案。

 

申请所需材料

1、柬埔寨仲裁裁决;

2、原仲裁裁决作出所依据的仲裁条款;

3、如仲裁裁决为外文,须提供通过公证处或外交人员认证的译本;

4、申请书。


中柬法律文书互认与执行(二)

柬埔寨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基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柬判决互认指导意见。为主动应对全球经济形势的深刻变化、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循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重大战略决策,发展“一带一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顺利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印发《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下简称 《意见》)。于2019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下简称 《进一步意见》)。两意见均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努力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营造更加稳定公平可预期的国际化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意见》第十九条明确指出,“取积极举措,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以点带面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具有法律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四十四条,互惠关系的认定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截止目前,中柬两国未签订互惠条约或作出互惠承诺;然而,柬埔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明确规定,符合条件的外国判决可以在柬埔寨执行。


但是,司法实践中暂无成功案例。即使在政策层面,有相关《意见》鼓励我国法院积极承认及执行柬埔寨法院作出的判决;同时,在立法层面,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作出理论支持。但是司法实践中,暂时未出现柬埔寨判决在我国法院成功执行的案例。

 

注:以下以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程序作为参考

申请执行的流程

1、确认时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的二年内;

2、确认法律关系:民商事关系(离婚判决除外);

3、确认管辖法院: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4、向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

5、法院受理并审查,裁定承认柬埔寨的判决;

6、法院依法执行;

7、结案。

 

申请所需材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判决的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具体的请求和理由、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该判决在我国领域外的执行情况;

2、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3、证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4、缺席判决的,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判决对第3项、第4项的情形已经予以说明的,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5、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的判决及其他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

 

中柬法律文书互认与执行(三)

中国仲裁裁决在柬埔寨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基础

柬埔寨自1960年1月5日起成为《承认并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下简称 《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此后,柬埔寨进一步颁布国家法律承认及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包括2001年7月23日颁布柬埔寨《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法》(Law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2006年7月6日颁布柬埔寨《民事诉讼法》(Cambodian Code of Civil Procedure)以及2006年5月5日颁布的柬埔寨《商业仲裁法》,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of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1986年12月2日,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我国加入《1958年纽约公约》。

据此,经过我国仲裁机构裁决并生效的仲裁裁决,可以在柬埔寨申请承认并执行。

 

申请执行的流程

1、确认法律关系:合同、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经济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例如货物买卖、财产租赁、工程承包、加工承揽、技术转让、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保险、信贷、劳务、代理、咨询服务和海上、民用航空、铁路、公路的客货运输以及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海上事故和所有权争议;

2、确认管辖法院:具有管辖权的柬埔寨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 of Cambodia);

3、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令”(Order to Enforce the Arbitral Award);

4、法院依法执行;

5、结案。

 

申请所需材料

1、仲裁裁决原件;

2、经正式认证的仲裁裁决原件(或其真实副本);

3、高棉文译本(如仲裁裁决不是以高棉文所作,应当提供经认证的高棉文译本)。

 

柬埔寨法院拒绝执行的理由

1、被申请人提出:

   -仲裁协议一方的当事人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状态;

   -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所适用的或者根据柬埔寨法律,该仲裁协议是无效的;

   -被申请人未获得适当的通知(例如:缺席裁决,但未经过有效的公告程序);

   -仲裁裁决的内容超出仲裁协议约定的范围;

2、柬埔寨法院认为:

-争议事项根据柬埔寨法律不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

-仲裁裁决有悖于柬埔寨的公共政策。(例如:民族信仰、宗教、政治立场等)

 

被申请人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可以依据前述“柬埔寨法院拒绝执行的理由”向柬埔寨上诉法院(Appellate Court of Cambodia)及柬埔寨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 of Cambodia)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柬法律文书互认与执行(四)

法律基础

根据柬埔寨《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符合以下四要件的外国法院所作判决应当被柬埔寨法院承认:(1)出具该判决的外国法院具有管辖权;(2)被告/被申请人/被执行人如缺席庭审,应当有合理的通知或公告;(3)承认及执行该判决不违反柬埔寨公共利益;(4)柬埔寨与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所在国家有互惠政策。

目前,柬埔寨仅与越南签订互惠条例(Mutual Judicial Assistance in Civil Matters between the Kingdom of Cambodia and the Socialist Republic of Vietnam)。

因此,中国判决不能直接在柬埔寨法院执行,建议使用仲裁程序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