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柬埔寨法院民商事判决、仲裁裁决
民商事判决
一、柬埔寨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之法律基础:
由于我国与柬埔寨并未签署关于互相承认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协助协定,目前唯一能作为承认和执行柬埔寨法院民商案件判决的依据就是“互惠关系”原则。
(一)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9. 采取积极举措,便利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24. 采取推定互惠的司法态度,以点带面不断推动国际商事法庭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三)2021年12月31日最高院公布《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第四十四条 【互惠关系的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存在互惠关系:
(1)根据该法院所在国的法律,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可以得到该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
(2)我国与该法院所在国达成了互惠的谅解或者共识;
(3)该法院所在国通过外交途径对我国作出互惠承诺或者我国通过外交途径对该法院所在国作出互惠承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法院所在国曾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对于是否存在互惠关系应当逐案审查确定。
二、柬埔寨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之现状
(一)柬埔寨法院系统架构:三审终审制
(二)虽然柬埔寨《民事诉讼法》中约定了在满足一定标准的前提下,一项外国判决可以在柬埔寨被强制执行,但由于柬埔寨未与其他国家签订为柬埔寨法院执行外国判决提供法律依据的互惠协议,通过检索发现,柬埔寨与中国之间均没有相关承认、执行对方对方法院判决先例。
三、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之程序:
(注:因我国并未有承认和执行柬埔寨法院判决之先例,故仅可以“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承认和执行程序作为参考)
1. 时效: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5条,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时效为2年。
2. 管辖:
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3. 申请材料:
申请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下列文件:
(1)判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2)证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
(3)缺席判决的,证明外国法院合法传唤缺席方的文件。
判决、裁定对前款第2项、第3项的情形已经予以说明的,无需提交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判决及其他文件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加盖翻译机构印章的中文译本。
申请人提交的文件如果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应当办理公证认证手续,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
4. 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国籍、住所及身份证件号码;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名称、裁判文书案号、诉讼程序开始日期和判决日期;
(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4)申请执行判决的,应当提供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财产所在地,并说明该判决在我国领域外的执行情况;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5.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6.不予承认和执行的事由
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判决作出国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
(二)被申请人未得到合法传唤或者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得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或者无诉讼能力的当事人未得到适当代理;
(三)判决通过欺诈方式取得;
(四)人民法院已对同一纠纷作出判决,或者已经承认和执行第三国就同一纠纷做出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
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7.惩罚性赔偿判决
外国法院判决的判项为损害赔偿金且明显超出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超出部分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
仲裁判决
一、柬埔寨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之法律基础:
中国和柬埔寨均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纽约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作出了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即,我国仅对在缔约国领土内做出的商事仲裁裁决适用《纽约公约》,柬埔寨的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柬埔寨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之程序:
(一)申请执行法院:
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由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由我国下列地点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
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
(二)申请执行期限:2年。
(三)法院受理与审查:
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接到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不具有《1958年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二两项所列的情形,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如果认定具有第五条第二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或者根据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拒绝承认及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