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燕窝被恶意诉讼怎么办?

普宁市某药材行、曹某、曾某销售燕窝,不慎落入巨额索赔陷阱之中。因应对不当,一审支持了对方高达50余万的索赔请求。

在极其不利情况下,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接手二审、代理卖方提起上诉。

二审阶段,卖方除应对民事诉讼外,更是频频遭受刑事层面的直接施压。在刑民团队的紧密协作之下,美利天律师帮助当事

人找到了民事法律关系突破的抓手,应对并化解了刑事层面的压力,取得了撤销一审判决的结果。


一审律师错误应对

卖方背负巨额赔偿

曹某是普宁市某药材行的经营者,曾某是曹某之妻。

2022年4月6日,徐某(住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主动添加曾某微信,提出购买11盒印度尼西亚燕窝。徐某当日支付了货款

53350元。因曾某一家不主营燕窝,故从同一药材市场内的燕窝商家取货、发货。

4月9日,徐某在收到燕窝后,向曾某发送微信确认产品质量良好。

4月15日,又有一位微信用户,主动添加曾某,提出购买十盒燕窝。其通过微信发送的信息,与徐某此前话术极为相似。其指定的收货地址在湖北省咸宁市。曾某觉得生意来得太易,有些反常,盘问几句后,未进行交易。

4月20日,徐某提出退货要求,理由是“没有厂名厂址、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曾某同意退货,并提出通过顺丰代收、退货退款、保障双方权益。徐某拒绝接受,坚持先退回货款,其他事情再说。

4月21日,徐某向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人民法院起诉普宁市某药材行、曹某、曾某(合称卖方),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533500元。

5月11日,阳新法院立案。

6月20日,阳新法院通过短信向卖方发送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通知7月1日开庭。

由于举证期不足法定的15天,难以收集有关证据材料,且卖方对燕窝销售也并不熟悉,在一审律师引导下,卖方称:误将马来西亚燕窝当作印尼燕窝发出。卖方还提交了马来西亚燕窝的进口手续作为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卖方销售的燕窝作为预包装产品,应当有标签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卖方提供的马来西亚进口手续,不能证明与销售给徐某的燕窝存在关联;并且认定了卖方将马来西亚燕窝当作印尼燕窝发出的陈述。

最终,一审判决认定卖方销售的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了徐某十倍惩罚性赔偿金的诉请。


美利天律师介入

寻求案件突破口

卖方收到一审判决后,认为判决结果与事实完全不符,经介绍来到广东美利天律师事务所,委托沈涛律师与蒋铭艺律师代理本案二审。

接受委托后,沈涛律师带领工作团队启动上诉工作。考虑到一审中,卖方的陈述、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判决结果,可谓全盘不利,想要推翻一审判决,需要在法律适用上寻找突破口,并且还原事实原貌。

在研判一审裁判后,美利天律师们注意到,一审判决的主要观点是,案涉燕窝不符合预包装产品的食品安全标准。基于此,沈律师与蒋律师对《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深入细致研究。

经过研判和商议,美利天律师提出观点:案涉燕窝不是预包装产品,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燕窝系食用农产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卖方已尽到应尽之义务,产品信息、经营者信息均可以追踪溯源,不具有实质危害性可能,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同时,关于事实部分,美利天律师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组织了案涉燕窝从印度尼西亚进口的有关证据,并协调上游供货方出具了情况说明,力图将事实原貌呈现在二审法官面前。

此外,经过案例检索,美利天律师还找到广东高院、辽宁高院关于燕窝交易中惩罚性赔偿金问题的生效裁判,上述高院裁判均与美利天律师的上诉观点一致,有关裁判也被提供给二审法院作为参考。

据此,美利天律师向一审法院递交了上诉材料。


美利天律师刑民合作

捍卫当事人合法权益

令人意外的是,在等待二审法院立案期间,阳新公安找到曾某,说曾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要求曾某前往阳新公安配合调查。

曾某到阳新县公安局现场接受询问,说明了案件只是民事纠纷、且正在上诉。而后,阳新公安又多次要求曾某、曹某到阳新县接受调查,并称“若不配合,依法立案”“小心掉饭碗“等。阳新公安的频频施压,无疑给卖方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在刑事组律师的有力支持下,美利天律师向阳新公安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告知其本案的实际情况、民事诉讼的进展情况等,并要求其依法履职、不得违法干预民事案件。

同时,根据案件新的进展,美利天律师也设计了新的方案:因一审判决对卖方极其不利,且本案刑事追责的难度较大,若公安机关对燕窝交易立案,则可以借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

二审庭审中,徐某当庭提交了阳新公安对燕窝交易立案的侦查材料。沈涛律师当庭向法庭提出,该证据违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同时,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本案应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此外,沈涛律师还向合议庭论述了案涉燕窝食用农产品的法律特性,论证了案涉燕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惩罚性赔偿金不应成立。

二审庭审结束后,曹某、沈涛律师、蒋铭艺律师欲离开法院。而阳新公安民警,在黄石中院门口,截住曹某,要求曹某到阳新公安接受调查。曹某提出到酒店配合调查,但民警坚持要求随其回到阳新公安。因二位民警身着便服,未持有传唤证等文件,沈涛律师依据法律法规,据理力争,坚决维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曹某终得以离开。

庭后,美利天律师又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再次强调:鉴于阳新公安已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裁判,驳回起诉。


美利天律师意见被采纳

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2022年12月30日,美利天律师收到二审法院裁定。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法律意见,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徐某的起诉。

2023年2月3日,阳新公安亦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该案“没有犯罪事实,决定撤销案件”。

至此,曹某和曾某悬在心头的大石终于落地,生活终于得以回归正轨。


从一审判决的巨额赔偿,到二审审理过程中的多方压力,最终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满意的裁决结果,实属不易。虽裁定驳回起诉并非对民事权利义务的最终定夺,但能够破除一审极其不利的局面,已十分宝贵,意义重大。

本案能够取得满意的结果,离不开沈涛律师对民事、刑事业务的全面掌握;刑民团队的无间合作,更让美利天律师如虎添翼。专业扎实的法律素养和多领域律师的密切合作,让美利天律师得以准确把握案件抓手、有效应对多方压力、及时调整策略,最终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