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研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系列专题(三):追诉标准及量刑标准

 

Part 1 追诉标准

行为人拒不执行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情节尚不严重的,不能以犯罪处罚。

对于情节不严重的,参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判断拒绝执行的行为属于是否“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中国刑事审判指导案例(第05卷)》的观点,一旦出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状态时,便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并非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导致该执行活动受到了永久性的妨害或裁判内容彻底不能执行,而是当其拒不执行的行为暂时性地妨害了法院的执行活动,使裁判确定的执行内容暂时未能被执行,即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十三种情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前述立法解释第(五)项进行了细化: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广东省确定的立案标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第二条规定:

【立案标准】“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刑事立案标准一般按自然人达2万元人民币以上、单位达20万元人民币以上掌握;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明显不合理低价一般按低于市场价值50%以上掌握。

 

 

Part 2 量刑标准

量刑范围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广东省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第三条规定: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使用暴力围攻、殴打执行人员,造成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或者对执行人于进行侮辱、围攻,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损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材,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

(四)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造成死亡、严重残疾后果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其他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从轻或从重处罚所需考虑的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规定: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第二十条规定:

“对于已经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提出撤案建议的,经审查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且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在一审判决宣告前,被告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数罪并罚的情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第四条规定:

“具有本规范指引第二、[1]第三条[2]情形,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依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构成数罪的,施行数罪并罚。



[1] 第二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之星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五)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十三)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2] 参见本推文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