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 1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规定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之一 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立法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司法解释】
法〔2018〕14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释〔2020〕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地方司法文件】
粤高法〔2018〕3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的通知
Part 2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的管辖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广东省有关规定,即便执行法院不是基层法院,仍由基层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的规范指引》第五条规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基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发生本规范指引第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十一)项[1]所规定情形的,可以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基层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管辖权存在意见分歧的,可以报请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上级机关应该在十日内作出最终处理意见。”
[1] 第二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