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资讯回顾(2022.12.26-2023.1.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12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为稳定就业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意见》明确,除依法按协商程序降低劳动报酬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或者灵活办公等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劳动者请求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依法妥善审理相关案件,积极引导和支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稳定工作岗位。

《意见》强调坚决反对就业歧视,妥善审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件,依法纠正用人单位因性别歧视、地域歧视等不予招录、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破除各种不合理限制,推动高校毕业生平等就业、多渠道灵活就业创业。对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离校的应届毕业生,在处理相关案件时要引导用人单位推迟签约时间,相应延长报到接收、档案转递、落户办理时限。

《意见》要求依法规范新就业形态用工,规定劳动者因不可抗力、见义勇为、紧急救助以及工作量或者劳动强度明显不合理等非主观因素,超时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受到消费者差评,主张不能因此扣减应得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意见》要求妥善审理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按照法定程序经与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者经与工会、职工代表等民主协商,对在合理期限内延迟支付工资、轮岗轮休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指导性案例(法〔2022265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指导性案例(法〔2022267号)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6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仲裁司法审查案例。

指导性案例196号《运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明确了当事人以仲裁条款未成立为由请求确认仲裁协议不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予以审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仲裁条款进行磋商并就提交仲裁达成合意的,合同成立与否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成立、效力。本案例明确了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具体含义和法律效果,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价值。《意见》同时提出,依法采取行为保全、制裁妨害诉讼行为等措施,及时有效阻遏中医药领域侵权行为。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证据提供令、举证责任转移、证明妨碍规则,减轻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负担。正确把握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对于重复侵权、以侵权为业等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请求,有效提高侵权赔偿数额。加大刑事打击力度,依法惩治侵犯中医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预防和矫正功能。

指导性案例197号《深圳市实正共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交通运输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明确了仲裁庭已通过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未在第一次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当事人接受仲裁庭对案件的管辖权。案件虽进入重新仲裁程序,但仍为同一纠纷,当事人接受仲裁庭管辖的行为在重新仲裁过程中具有效力,其无权在重新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该案例裁判规则对于准确理解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首次开庭前具有指导意义,对于指引当事人合法、及时行使诉权具有积极作用。

指导性案例198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行与刘友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明确了实际施工人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亦未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有效仲裁协议,不应受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约束。实际施工人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发包人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例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了仲裁协议高度的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9号《高哲宇与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李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明确了仲裁裁决裁定被申请人赔偿与比特币等值的美元,再将美元折算成人民币,属于变相支持比特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付交易,违反了国家对虚拟货币金融监管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本案例对于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办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200号《斯万斯克蜂蜜加工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明确了仲裁协议仅约定通过快速仲裁解决争议,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由临时仲裁庭作出裁决,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以采用临时仲裁不符合仲裁协议约定为由,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该临时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例对于厘清临时仲裁”“快速仲裁等法律概念具有指导作用,展示了我国履行国际公约的国际形象。

指导性案例201号《德拉甘可可托维奇诉上海恩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吕恩劳务合同纠纷案》明确了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不属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项下的外国仲裁裁决;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后提交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解决,如果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没有管辖权则提交国际体育仲裁院仲裁,该约定不存在准据法规定的无效情形的,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实际行使了管辖权,涉案争议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提起仲裁条件的,人民法院对涉案争议依法享有司法管辖权。本案涉及国际单项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机构作出的纠纷处理决定法律性质认定问题,案例确认的裁判规则对于类似案件审理具有示范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加强配合制约工作的规定》,从职责分工、提前介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其他规定等6个方面对办理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相关工作进行明确规定。

《规定》指出,检察机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由负责侦查的部门(下称侦查部门)立案侦查,由负责职务犯罪捕诉的部门(下称职检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及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责。

在提前介入方面,《规定》强调,侦查部门在侦查过程中,可以就案件管辖、证据收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采取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理等问题,听取职检部门意见。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侦查部门可以商请本院职检部门提前介入侦查活动。

在审查逮捕阶段,《规定》要求,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制作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审查。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部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要及时通报职检部门。

在审查起诉方面,《规定》要求,对于决定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部门需将起诉意见书或者不起诉意见书、相关证据及其他案卷材料等一并移送职检部门办理。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职检部门一般沿用原强制措施。职检部门审查后认为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的,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必要时,可以与侦查部门沟通后自行补充侦查。

在出庭公诉环节,《规定》要求,对于审判过程中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要的证据或者开展补充侦查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商请侦查部门补充完善证据,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于法院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职检部门应当及时将开庭信息通报侦查部门。侦查部门可以派员旁听庭审。法院宣告判决前,职检部门发现需要变更、补充、追加、撤回起诉的,应当在征求侦查部门意见后,报请检察长决定。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审判指引

122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人民法院审理涉港澳商事纠纷司法规则衔接的指引()》,对跨境纠纷管辖、诉讼主体认定、简化委托手续、送达法律文书、诉讼证据审查和域外法的查明及适用等诉讼规则衔接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指引》明确,对内地和港澳法院均有管辖权的商事案件,香港或者澳门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又向内地法院起诉的,内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指引》要求,要依法保护港澳地区的居民、企业等各类民事主体在内地法院参加诉讼的各项诉讼权利,为其参加诉讼提供各种便利。内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可以登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官方网站查询确认有关诉讼主体的基本情况。对粤港澳大湾区律师代理诉讼的,可直接认定其授权委托关系。

《指引》规定,香港和澳门法院的生效裁判、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内地法院在审理同一事实中可予以确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或反驳的除外。

《指引》还明确,在横琴、前海、南沙等地设立的港资、澳资等投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基本原则前提下,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域外法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申请香港、澳门具有相应领域专门知识的人在内地法院出庭陈述意见的,内地法院应依法准许。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