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资讯回顾(12.5-12.11)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1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根据该指南,未合并严重基础疾病的无症状或症状轻微的感染者及基础疾病处于稳定期,无严重心肝肺肾脑等重要脏器功能不全等需要住院治疗情况的感染者,可以居家治疗。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居家治疗人员尽可能在家庭相对独立的房间居住,使用单独卫生间。居家治疗人员应当每天早、晚各进行1次体温测量和自我健康监测,如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可进行对症处置或口服药治疗。有需要时也可联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或通过互联网医疗形式咨询相关医疗机构。无症状者无需药物治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开咨询电话,告知居家治疗注意事项,并将居家治疗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对于呼吸困难或气促;经药物治疗后体温仍持续高于38.5℃,超过3天;原有基础疾病明显加重且不能控制;儿童出现嗜睡、持续拒食、喂养困难、持续腹泻或呕吐等情况;孕妇出现头痛、头晕、心慌、憋气等症状,或出现腹痛、阴道出血或流液、胎动异常等情况,则需要转诊治疗。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

12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

对有自主抗原检测需求人员、人员密集场所的人员(大型企业、工地、大学等)及居家老年人和养老机构中的老年人均可以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随时进行自我抗原检测。

如检测结果呈现阳性,自主抗原检测人员应向所在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告抗原检测阳性结果。没有症状或症状轻微时,在居所进行隔离治疗,按照居家隔离治疗人员用药指引,选择适宜的药物进行治疗。症状加重时,由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协助前往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诊室)就诊;老年人则应当及时前往三级医院就诊。

来源:中国政府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

1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规范和加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意见》,共包括六个部分20条内容。

《意见》提出,要分两个阶段建成具有规则引领和应用示范效应的司法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和理论体系。《意见》坚持伦理规则先行的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理念,提出人工智能司法应用需遵循安全合法、公平公正、辅助审判、透明可信及公序良俗五项基本原则。

《意见》要求加强人工智能全流程辅助办案,要求加强人工智能辅助事务性工作,要求加强人工智能辅助司法管理,要求加强人工智能服务多元解纷和社会治理,要求不断拓宽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场景和范围,明确了人工智能司法应用的主要应用范围。为确保人工智能司法应用得到更好的技术支持,《意见》提出加强人工智能应用顶层设计、加强司法数据中台和智慧法院大脑建设、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应用系统建设、加强司法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安全运维保障五方面的系统建设要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4批共3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民事、行政类相关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指导性案例189号《上海熊猫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岑、昆山播爱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明确了网络主播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应考量的因素。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额明显畸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整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主播从平台中已经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标准,结合网络直播行业的特点,充分考虑平台的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商业价值等因素进行合理判定。该案例明确了主播行业违约金调整的具体规则,有利于平等保护直播平台与主播个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指导性案例190号《王山诉万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明确了人民法院审查劳动者自营或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形成竞争关系时,不应拘泥于企业登记的营业范围,还应结合企业之间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的市场是否重合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本案例通过对竞业限制纠纷审查的内容进行规制,防止竞业限制范围的不当扩张而限制人才的合理流动,符合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对于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1号《刘彩丽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将因工伤亡的实际施工的特殊主体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有利于保护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立法初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加强行贿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要依法准确认定行贿犯罪,准确区分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对以单位名义实施行贿、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个人所有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贿。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行为单独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与行贿犯罪数罪并罚。要从严追究性质恶劣的行贿犯罪,从严提出量刑建议,包括适用财产刑的建议,有力惩治行贿犯罪。要严格把握行贿犯罪的从宽处理,认真审查从宽情节证据,区分不同的情形、程度,做到罪责相适、宽严得当。行贿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

对涉行贿犯罪的企业,符合适用涉案企业合规监管条件的,要按照规定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并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严格督促企业合规整改,不认真落实整改的要依法提起公诉。要加大力度追缴和纠正行贿所获不正当利益,通过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措施、探索建立机制、引入专业支持等,确保充分追缴和纠正。

《意见》要求,要依法适用强制措施,区分不同性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要准确适用限制人身自由强制措施,对于符合相关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对用于生产经营的账户、设备等,一般不予查封、扣押、冻结,切实保障企业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要严格执行行贿案件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并层报最高检备案,上级检察院要做好个案指导和综合分析研判。要加强对行贿犯罪案件的审判监督,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强化监督效果。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