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
9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提出了推进企业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及推进个人全生命周期相关政务服务事项“一件事一次办”两项重点任务。
为完成前述重点任务,该指导意见从科学设计流程、简化申报方式、统一受理方式、建立联办机制、提高出件效率及加强综合监管六个方面提出了对优化“一件事一次办”服务模式的具体要求。并且,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推进线下综合受理窗口和线上受理专栏建设、推动“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推进“一件事一次办”事项办理数据按需共享应用,以及建立健全“一件事一次办”标准规范,从而加强“一件事一次办”支撑能力建设。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国办发〔2022〕34号)
9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扩大政务服务“跨省通办”范围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意见》。该意见是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号)印发以来,又一个针对“跨省通办”的重要文件。
该意见指出,要扩大“跨省通办”事项范围,提升“跨省通办服务效能”,加强“跨省通办”服务支撑。具体而言,要新增一批高频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事项,扎实推进地区间“跨省通办”合作,改进网上办事服务体验,优化“跨省通办”线下服务,提升“跨省通办”协同效率,完善“跨省通办”事项标准和业务规则,加强“跨省通办”平台支撑和系统对接,增强“跨省通办”数据共享支撑能力。为保障前述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还应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加强监测评估,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来源:中国政府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建办质电〔2022〕46号)
9月3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国家铁路局综合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该通知指出,在2022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等方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可采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函(保险)的方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排斥、限制或拒绝。
来源:中国政府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十二批司法改革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印发《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选编(十二)》。该选编汇集11家法院贯彻落实2021年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的务实举措和特色做法,为全国法院正确适用新民事诉讼法、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制度改革提供示范参照样本。
【案例180】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深化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 实现“大体量”法院办案模式提档升级
【案例181】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优化司法确认制度 助力多元解纷提质增效
【案例182】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精准化规范化工作机制 稳步推进二审独任制适用
【案例18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激活在线诉讼制度效能 打造全链条、全周期、全天候在线服务新格局
【案例184】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完善独任制适用机制 充分释放程序效能
【案例185】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三精”管理模式 确保二审独任制落实见效
【案例186】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打造多层次现代化诉讼程序体系 推动基层法院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
【案例187】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抓好庭前庭审宣判三环节 跑出小额诉讼“加速度”
【案例188】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打造全流程全要素审理模式
推动小额诉讼案件高效规范办理
【案例189】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科学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 促进办案质量效率双提升
【案例19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化科技支撑 提升应用实效 努力满足各族人民群众在线诉讼新需求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为主题,印发第四十批指导性案例,以更好履行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保护职责,进一步细化公益诉讼检察实践操作指引。
检例第162号
吉林省检察机关督促履行环境保护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保护 监督管理职责 抗诉
【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的“监督管理职责”,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职责,也包括行政机关为避免公益损害持续或扩大,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运用公共权力、使用公共资金等对受损公益进行恢复等综合性治理职责。上级检察机关对于确有错误的生效公益诉讼裁判,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检例第163号
山西省检察机关督促整治浑源矿企非法开采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重大公益损害 矿产资源保护 分层级监督 生态环境修复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重大公益损害案件,要积极争取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在多层级多个行政机关都负有监管职责的情况下,要统筹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作用,根据同级监督原则,由不同层级检察机关督促相应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办案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和社会治理检察建议等相应监督办案方式,推动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层级监督合力,促进问题解决。
检例第164号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诉A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跨省倾倒危险废物 惩罚性赔偿 侵权企业民事责任
【要旨】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对于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后果的,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提出惩罚性赔偿数额,可以以生态环境功能损失费用为基数,综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检例第165号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对A发展基金会诉B石油化工有限公司、C化工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案
【关键词】
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和解协议 调查核实 书面异议
【要旨】
人民检察院发布民事公益诉讼诉前公告后,社会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继续履行法律监督机关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发现社会组织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在人民法院公告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不采纳书面异议而出具调解书,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