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资讯速递(9.19-9.2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公通字〔202225号)

921日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印发了新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共六章四十条,对取保候审的一般规定、决定、执行、变更、解除、责任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关于取保候审的对象,《规定》明确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明确了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的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印发的有关规范性文件执行。

二是进一步强化对被取保候审人的执行监管。为进一步明确被取保人的活动范围,《规定》对《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中特定的场所特定的人员特定的活动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以便于实际操作。针对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向执行机关报到的期限作出了规定,并明确了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的后果及处置措施,以确保异地取保候审有效执行。对被取保候审人申请离开居住地的,进一步细化了相关条件、批准程序、应当遵守的规定等内容。同时,为加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的违规惩处力度,《规定》还对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逮捕等措施的条件、程序予以进一步明确,以保障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得到贯彻执行。

三是解决取保候审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常居住地,而又常年不在户籍地这一常见问题,《规定》明确,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被取保候审人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针对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后如何处理的问题,《规定》要求,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且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此外,为方便退还被取保候审人保证金,《规定》提出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可以书面通知银行转账退还保证金。

四是进一步规范取保候审的工作衔接。为顺畅检法机关决定取保候审送交执行工作,《规定》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将有关法律文书和其他材料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规定交付执行。同时,《规定》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并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此外,《规定》还进一步规范了取保候审与其他强制措施、判决、决定等的衔接问题。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典型案例以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和民事精准监督为主线,积极回应民间借贷纠纷检察监督办案中常见的证据审查、借贷利息、民刑交叉、表见代理以及调查核实等问题,为各级检察机关准确办理相关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明确指引。

本批次典型案例共六件,分别是: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朱某彪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赵某与郭某凯、某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时某林等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陈某与刘某远、刘某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叶某芬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

某小额贷款公司与某商业公司、某机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检察建议案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9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起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利用互联网金融模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依托互联网金融平台,以互联网金融创新、虚拟货币投资、网络借贷等为幌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虚构融资租赁项目,持续采用借旧还新、自我担保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庞氏骗局。本案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涉及众多集资参与人,造成集资参与人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犯罪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丁宁、丁甸无期徒刑,并判处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巨额罚金,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精神。

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作为合法设立的被告单位昆明泛亚公司,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受托委托业务,将其打造为类金融交易所机构,伙同部分金属生产、销售实体企业在泛亚交易平台上制造虚假资金需求、营造交易火爆假象,借助大型网络媒介、电视电话、经济学者咨询会、户外广告,甚至在银行柜台展示等途径,包装成收益与金属涨跌无关、资金随进随出的类金融理财产品,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形成大量资金沉淀,并控制、分配沉淀资金,实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警示各类公司、企业要依法依规经营,切莫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必然受到法律的制裁。

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持牌私募机构以发行私募基金为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的典型案件。这些私募基金虽然名义上合规,但在募、投、管、退各环节实际上均不符合私募基金的管理规定和运行规律。例如,私募基金的销售过程实际上存在变相公开宣传、承诺固定收益、变相提供担保、向不合格投资者销售、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等情形;在投资和管理环节,实质上存在自融、资金池运作、挪用私募基金财产、未按约定用途投资、投资项目虚假、管理人未履行管理义务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情形;在基金退出环节上,普遍存在发新还旧、刚性兑付现象,还本付息并非依靠投资收益。这类私募基金型非法集资犯罪,在行为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认定过程中,与普通非法集资犯罪的认定有所不同,需要司法机关认真研判、甄别。同时,监管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教育和私募机构管理,投资者应当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掌握必要金融投资知识,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养老投资为名实施养老诈骗犯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老年人口数量不断增长,养老服务需求不断增加,一些不法分子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等名义,利用老年人网络知识不足、辨识能力不强等特点,采用投资理财高额回报手段设置陷阱、诱导投资,虚假宣传,实施养老诈骗犯罪,骗取老年人钱财。被告人金家福创建老妈乐公司,以会员投资返利为名,在全国20多个省市区设立1000多个门店,以欺诈方法针对老年人进行非法集资,集资参与人达170万余人,造成经济损失约20亿元,严重损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社会危害巨大。法院依法以集资诈骗罪分别对三名被告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养老诈骗犯罪、坚决维护老年人养老钱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同时,提醒人民群众尤其是老年群体要谨慎投资,提高识骗防骗能力,避免陷入犯罪分子设置的圈套。

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在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中全力追赃挽损的典型案例。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综合运用执行措施,深入分析研判、科学谋划,妥善破解了财产处置、信息核实、资金清退等执行清退工作中的堵点难点,全力以赴为受损群众追赃挽损,最大程度挽回受害群众经济损失,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法治思维,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责任担当。探索推出的线上线下双轨登记制为涉众型财产执行清退工作中信息核实难题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妥善化解涉众涉稳风险矛盾,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有力地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和获得感。

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上市公司在申请上市前后连续财务造假而受到刑事处罚并被依法强制退市的典型案例。目前,我国正在推进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发行注册制。市场主体的诚信建设,事关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挑战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必须坚决依法从严惩处。本案的正确处理,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和决心,对当前从严惩处资本市场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法犯罪行为具有重要警示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出修改,进一步加大对这两类犯罪的惩罚力度,为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新型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律、司法解释对本案中操纵方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中,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金文献等人违反有关规定,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中金所对风险控制的监管措施,将自行研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操纵股指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其行为符合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伊世顿公司的操纵行为严重破坏了股指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和原则,与刑法规定的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操纵行为的本质相同,可以认定为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本案的正确处理,既符合刑法规定,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以囤积现货影响期货行情等手段实施操纵期货市场犯罪的典型案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多种常见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两高《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七种其他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方法,跨期、现货市场操纵是其中之一。本案被告单位通过直接采购、代采代持、售后回购等多种方式囤积现货,影响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就属于跨期、现货市场操纵的情形。同时被告单位利用实际控制的多个期货账户,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交易期货合约,操纵期货合约价格,违法所得数亿元,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单位、被告人定罪处罚,于法有据。这个案件的正确处理对增强资本市场各类主体和投资者的法治意识、规范和保障资本市场秩序具有重要警示教育作用。各类资本市场主体和广大投资者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共同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国家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9.袁钢志洗钱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地下钱庄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近年来,随着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走私犯罪和跨境毒品犯罪增加,以及我国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打击力度,涉地下钱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地下钱庄已成为不法分子从事洗钱和转移资金的最主要通道,不但涉及经济金融领域的犯罪,还日益成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渠道,成为贪污腐败分子和恐怖活动的洗钱工具帮凶,不但严重破坏市场管理秩序,而且严重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必须依法严惩。本案依法以洗钱罪对地下钱庄经营者追究刑事责任,充分体现对涉地下钱庄洗钱犯罪的严厉打击,更好发挥打财断血的作用。

10.周张成洗钱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地下钱庄跨境转移贪污的公款实施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周张成明知同案被告人倪乐菊用于赌博的资金来自于公款,为非法谋利,将自己在澳门赌场开设的账户提供给倪乐菊用于赌博,再通过提供自己银行账户或者联系赌场、地下钱庄提供银行账户,帮助倪乐菊接收倪乐平侵吞后汇入到境外的公款,并与赌场对账确认,完成公款的跨境转移。在办理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案件时,要以追踪资金为重点,深挖洗钱犯罪线索,对洗钱犯罪同步跟进,落实一案双查的工作机制,依法惩治洗钱犯罪和上游犯罪。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发现大量赃款流向境外,遂坚持一案双查,深挖彻查职务犯罪背后的洗钱犯罪,并予以依法严惩,充分体现了从严打击洗钱犯罪的精神,不仅对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起到积极作用,而且能够有效摧毁贪污贿赂犯罪等上游犯罪的利益链条,有效遏制上游犯罪的发生。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