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周资讯速递(9.05-9.1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为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信息化支撑、市场化运行的大科普工作格局,《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发力:一是持续完善科普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科普工作统筹协调;二是不断强化关键部门的主体责任;三是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和公民的积极性。

《意见》坚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深化两翼理论的认识,促进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协同发展,推动形成新时代科学普及与科技创新两翼齐飞、协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自2022930日起施行。

该规定立足当前实际,紧盯弹窗新闻信息推送、弹窗信息内容导向、弹窗广告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利用弹窗违规推送新闻信息、弹窗广告标识不明显、广告无法一键关闭、恶意炒作娱乐八卦、推送频次过多过滥、推送信息内容比例不合理、诱导用户点击实施流量造假等问题。

该规定明确,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是指通过操作系统、应用软件、网站等,以弹出消息窗口形式向互联网用户提供的信息推送服务;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其要求,要求,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该规定强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优化推送内容生态、强化互联网信息服务资质管理、规范新闻信息推送、科学设定推送内容占比、健全推送内容审核流程、强化用户权益保障、合理算法设置、规范广告推送、杜绝恶意引流等九个方面具体要求。

来源:中国政府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98日,为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能力和执法司法水平,维护资本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5件依法从严打击证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马某田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案

——依法严惩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压紧压实关键少数主体责任和看门人把关责任

典型意义:

1. 严格把握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原则,依法严惩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违规披露一条龙犯罪行为。

2. 切实发挥刑法的警示预防作用,压紧压实关键少数主体责任和看门人把关责任,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上市

3. 运用新制度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郭某军等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经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依法以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

1. 刑法规定的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不限于上市公司,也包括其他披露义务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虚假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准确把握本罪的追责对象,区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情形。

3. 依法严惩证券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等情况,区别对待、罚当其罪。

案例三:姜某君、柳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伙同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利用金融机构的未公开信息实施趋同交易的,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典型意义:

1. 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可以成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共犯,私募基金账户趋同交易金额和获利金额应计入交易成交额和违法所得数额。

2. 全面把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特点和证明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3. 金融从业人员要依法履行保密、忠实义务。

案例四:王某、李某内幕交易案

——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典型意义:

1. 以风险、收益是否共担为标准,准确区分内幕交易的共同犯罪与泄露内幕信息罪。

2. 被告人不供述犯罪,间接证据形成完整证明体系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

3.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反复交易的,对交易成交额累计计算;实施内幕交易并亏损,交易成交额符合追诉标准的,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五:鲜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操纵证券市场案

——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加大违法成本,强化震慑效应

典型意义:

1. 准确把握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违背忠实义务,将上市公司利益向个人或其他单位输送的实质。

2. 在信息型操纵证券案件中,应当结合当事人控制信息的手段、对证券交易价格、交易量的影响、情节严重程度等认定是否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犯罪。

3. 坚持依法从严惩治,加大违法犯罪成本,遏制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2218号)

9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进一步明确对相关妨害文物管理行为的认定。《意见》明确,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并明确了多次盗掘的认定标准。针对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同时构成其他文物犯罪的情形,《意见》明确择一重罪论处。《意见》还立足办案实践,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明知和倒卖文物罪中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认定,作出了指引性规定。

二是进一步规范涉案文物认定和鉴定评估程序。《意见》明确就涉案文物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特定类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价值影响等事项,均可以进行认定和鉴定评估,并要求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三是进一步明确文物犯罪案件的管辖。根据《意见》规定,文物犯罪案件的犯罪地既包括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还包括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等,以解决实践中由物及案的管辖难题。同时,为有利查清事实、提高办案效率,《意见》还就妨害文物管理犯罪案件的并案处理作了规定。

四是进一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意见》规定,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者可以依法认定主犯,以全链条打击文物犯罪网络;对有文物违法记录或犯罪前科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相关犯罪的,可酌情从重处罚;对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形的,依法从宽处理。同时,《意见》还要求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全面打击文物违法犯罪。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9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同时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2017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0.3万件,22.3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其中,2018年同比上升71.69%2019年同比上升25.15%2020年同比上升40.36%2021年同比下降17.55%。今年上半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1.1万件,2.1万名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同比又有所下降。

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被告人易扬锋、连志仁等三十八人诈骗、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偷越国境、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案例二:被告人罗欢、郑坦星等二十一人诈骗案

案例三:被告人施德善等十二人诈骗案

案例四:被告人吴健成等五人诈骗案

案例五:被告人黄浩等三人诈骗案

案例六:被告人赵明云等九人诈骗案

案例七:被告人邓强辉等六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八:被告人陈凌等五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案例九:被告人隆玖柒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案例十:被告人薛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